当然不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了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已完成了选择物业公司的使命,必须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开发商如果房子没卖完,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权。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管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等。
整个周期预计需要2-3个月,具体流程可参考本站的“物业更换”。
当然可以,如果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可以自行更换物业。《物权法》赋予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且业主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同意即可。
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的,选定新的物业公司,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因为业主委员会就是代表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