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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百科

居委会有权干涉业委会吗?有必要干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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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有权干涉小区事务,前提是防范一些不良业主,搅混社区文明和谐,监督指导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实行业主自治。实践中存在所谓积极业主,打着维护业主利益混入业主委员会组织,肆意妄为蛊惑煽动所谓的业主权益,无视法规制度,不作为反而乱作为,已经不在少数案例。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也是在过去的实践中得出结论,并更加强调社区业主活动居民区居委会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

如果一个完善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够正常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居民区居委会有必要要干涉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 导和监督。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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