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等额?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等额选举:一般侯选人仅此1人,选举即是通过与认可。未过半数重选,一般情况不会重选。等额选举的优点: 可以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在当选人给民众的一个交代同时也得到法律承认。
什么是差额?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差额选举:一般侯选人3--4人,自由选举2--3人,得半数以上,按得票多少而定,其中有2人未过半数,重选,直到选出为止。我们的选举法明确规定为“差额选举”,说明“差额选举”有制度的优越性、更利于民主的发挥。
从字面意思理解,作为选举吗,重在“选”,就是好中选优。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要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容易造成程序的混乱、票权的计算更复杂。如果候选人数是双数怎么办?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7最新)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等额选举:会出现与《物权法》相悖的地方,如果7人等额选举7人组成的业委会。按等额来说已经默认了7人是业委会成员,那还需要投票吗?我们的“物权法”明确要求双过半。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