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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需业主共同决定?如何决定?

发表时间:2020-09-21 18:30

大城市小区管理难题涉及到家家户户,“老旧小区改造安装电梯难”“维修资金应用难”等屡次变成热点话题。检察官法对业主相互决策事宜和决议标准开展了重特大修定,答复群众的关心,处理住宅小区共治难点。


一、物权法原有规定与民法典规定

1.物权法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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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规定的解读

1.物权法原有规定产生的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对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实行“绝对多数决”原则,即专有面积和人数同时达到绝对多数(即三分之二以上)。当涉及维修资金使用和加装电梯等部分业主利益时,其他业主不可能同意,难以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如房屋屋顶漏水只涉及顶楼业主利益、加装电梯对高楼层更有利但给低楼层带来采光和噪音问题,对诸如此类事项的表决实行“绝对多数决”基本是不可能的,这就造成了小区管理问题的“反公地悲剧”(即表决权过于分散,导致决策难以达成,因决策困局而产生“悲剧”)。


2.民法典降低决策难度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放弃了“绝对多数决”,降低“反公地悲剧”现象发生。

对“维修资金筹集”“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三个事项实际实行了“过半数决”。具体而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2/3×3/4=1/2。实际上,这三个表决事项实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以加装电梯为例,若对一个老旧小区全部加装电梯,民法典实行后就不需要“双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仅需“双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即可。

对其他表决事项(包括维修资金的使用)实际实现了“少数决”。具体言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2/3×1/2=1/3。实际上,对其他表决事项实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以维修资金使用为例,民法典实行后就不需要“双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仅需“双三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即可,这就大大降低了决策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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