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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如何提交?

发表时间:2020-09-22 13:41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发出告知书,告知其小区建设项目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如何处理?




一、小区业主委员会能够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复议


依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履行职责的范围看,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因此,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领域代表业主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属于公民和法人,但其是否属于其他组织,是否可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上述法律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参照《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笔者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


二、复议机关判断业主委员会是否为适格申请人的审查要点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以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认可其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申请人:一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审查业主委员会是否有相关部门的备案文件、证明材料等。二是业主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是否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属于重大事项,应当反映广大业主的真实意志,因此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应当有业主大会的授权。复议机关应当审查是否有业主大会同意复议的授权或决议。三是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就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对外主张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业主委员会提供的材料、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其提起的行政复议能否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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