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有权直接更换物业公司吗?
针对这个问题,首先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从以上两条说明,只要涉及到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需要召开业主大会,按照第二十九条要求的比例标准,业主达到相应比例签字决定的,并不是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及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根据本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说明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力直接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按照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比例以上业主签字通过,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产生的决意,并遵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新旧物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进行有序交接,自交接之日企业预收的物业费退还给业主本人,欠费的业主缴清之前欠费,不缴清欠费的业主,退出物业企业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欠费业主进行追缴。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是否应全部执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说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也得合法,才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