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提前解聘物业公司?
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提前辞退物业公司吗?《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可以在有专有面积的业主过半数和参加投票的业主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提前解散物业服务企业。
2017年3月12日,甲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限为三年,即2017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合同还规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
2019年5月7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2019年B小区第一次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的公告》,声明:...7.是否提前解除该房产具体投票结果公布如下:687票,占91.6%,专有部分建筑面积78592.55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92.5%;反对票63票,占8.4%,专有部分建筑面积6379.25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7.5%。2019年5月22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提前解除A公司物业服务的通知》。
2019年6月5日,甲公司出具了《关于不同意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复函》,其中写明:“1。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提前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2.提前终止合同没有法律依据。3.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甲公司同时与保洁公司、保安公司、绿化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11日。如果提前终止合同,将造成违约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可以概括为业主能否以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为由提前解除物业公司。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选聘和解聘;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和重建;
(八)改变共用部位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经营权的重大问题。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专有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应当参加投票。
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区域四分之三以上、投票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加投票的业主过半数同意,并由参加投票的业主过半数通过。业主大会有权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但不限制解聘的前提。
甲公司服务的小区业主已经召开业主大会,征求对甲公司服务满意度和辞退的意见,绝大多数业主对甲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同意提前辞退,因此业主大会和行业委员会相应符合甲公司的法律法规,应该是有效的。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延续合同,特别注重信托基础,要求当事人尽最大努力达到合同目的。一旦信托基础丧失,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这种组合关系,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强行维持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会增加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对抗和矛盾,背离合同的目的。因此,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提前解除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