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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如何选聘?

发表时间:2020-10-09 15:11


何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此时,由于业委会尚未选举产生,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通常是开发商)负责,究竟是由建设单位自管自治,或是直接协议委托物业公司,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上述何种方式更高效且降低法律风险?且看下文分析。


一、前期物业管理简介及企业主要工作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主要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工作内容与后来的物业服务企业一致,此时签订的合同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如何选聘


1、选聘主体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相关权利。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负责选聘,即开发商作为选聘主体。由于此时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无法履行法定的自治权及物业管理权能,而在此期间,若将小区物业管理置之不理,将会造成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无人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混乱,故而法律赋予建设单位一定的使命和责任,代为管理前期物业,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前期物业进行管理,保障业主的相关权益。


2、选聘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七十二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逐步实行统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管理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相关标准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属于单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于十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

(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或者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的;

 (四)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

符合前款第(三)、(四)项条件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选聘行为无效。

同时,结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若有特殊情形要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的,需经区主管部门批准。招标选聘的优势在于,通过中标条件的设置和评标筛选,淘汰良莠不齐的物业公司,事前了解各项服务管理方案,选择综合实力强大的物业公司和量身定做的高质量服务。而协议选聘,较为高效便捷,但易出现关系户或挂靠的物业公司,形同虚设,可能无法提供基础的物业服务。


3、签约方式

中标之后,由建设单位与中标的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酬金标准、服务内容、合同期限等,并应当就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事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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