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些年,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中间的分歧五花八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项目不满意,除开不交物业费,与物业管理立即推搡等“非传统”方式,还有没有别的方式能够消费者维权呢?今日就而言一说解骋物业管理公司这件事情。
案例
某小区因部分业主对物管公司的日常管理不满,业委会还召开业主大会,大部分业主同意解聘该物管公司。然而,解聘后的半年时间内,虽然该物业曾书面承诺撤离,小区业委也在解聘老物业后与另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但老的物管却突然反悔,不愿撤离,该小区在一段时间内存在两家物业公司同时管理,互相扯皮的现象。
案例分析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将物业服务合同上升作为独立的合同类型,并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哪些情形下业主可以解除物业? 以下情形,可以解除物业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程序
物业服务期间,经业主委员会或者 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90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 15 日前,将会议通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等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