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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何解聘物业公司?

发表时间:2020-10-15 14:45

关于解聘物业公司的法定程序,除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以外,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办法,以细化和落实居民在物业服务领域的权利,例如深圳市在2019年8月29日通过了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20年3月1日施行,以此对深圳市物业管理领域进行规范指导。

根据上述规定,当业主对现有物业服务不满意,想要解聘物业服务公司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施行不同的法定流程,具体如下(以深圳市为例):


情形一: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当一个新小区建立时,小区往往并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此时的物业公司属于“前期物业”——即开发商事先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也就是说“前期物业”并未经过业主选择,在此种情况下,业主想解聘物业公司的途径如下:


1. 当前期物业合同届满时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按照原合同提供服务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出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此外,该条例第十八条还明确了业主投票权数、业主人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计算方法: 

(一)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或者同一业主拥有两个以上专有部分的,均按照一人计算;

(三)业主总人数,按照本款第二项业主人数的总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一个受托人最多可以接受三名业主的委托进行投票。


2. 当前期物业合同未满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重新选定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无需业主委员会再行解除。

因此,按上述规定,当前期物业合同未满,同时小区也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业主想要解聘现有的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定物业服务企业并按法定流程与之签订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

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流程详见《业主委员会成立操作指南(附详细流程图)》一文。


情形二: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对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小区,当业主对现有物业服务不满意,想要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情形的,除了根据小区《议事规则》在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对更换物业事项进行表决外,也可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实现解聘现有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具体流程及内容如下:


1. 申请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召集:

(1)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2)临时会议经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要求业主委员会召集。

此外,业主大会会议除了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互联网方式召开。如果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2. 公示会议信息

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此外还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会议或者了解会议情况。


3. 投票表决

(1)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个专有部分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专有部分的投票权数;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2)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3)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有效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①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②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或者同一业主拥有两个以上专有部分的,均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4.意见统计

对业主的意见进行统计,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监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5.结果通知

(1)表决结果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2)表决结果以合理方式送达业主、物业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

综上所述,业主想解聘物业公司的基本流程为召开业主大会→公示会议信息→投票表决事项→统计意见结果→通知意见结果,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做到:

①表决票数量合法合规;

②送达方式合理;

③回收的表决票与发放的表决票接近;

④表决票系业主本人签字;

⑤计票方式公开透明;

⑥计票人员不得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⑦表决过程有相关部门的参与指导监督。


此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还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三)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六)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用途;

(九)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需要由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其他有关事项。

前款第一至八项所列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因此,除解聘物业外,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亦适用上述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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