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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业主不享有业主撤销权?

发表时间:2020-10-17 19:23

哪些业主不享有业主撤销权?


(一)投赞成票的业主不享有业主撤销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投赞成票的业主同意决定对自己的约束力是其在意思自治前提下的选择,根据“禁反言”的基本行为规则,其不能以合法权益受损而行使撤销权。

(二)被动不参与表决的业主拥有业主撤销权。“被动不参与表决”是指由于业委会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义务,送达程序存在瑕疵,而导致业主丧失了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情况。由于该类业主未参与表决是因业主委员会未履行通知义务,剥夺了该类业主的知情权,在此情况下,不应被解释为放弃表决权利。所以未受合法通知的业主应可以有效行使撤销权。


关于业主撤销权诉讼的既判力

既判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的强制性通用力,其作用主要在于遮断后诉当事人就前诉已经裁判的事项进行重复起诉或者为相异主张以及禁止法院重复审判或者为相矛盾的判断。

业主撤销权诉讼裁决的约束力不限于提起诉讼的业主,必然包含未参与诉讼的所有业主。如小区已经有业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则案件的审理结果同样对涉案小区的其他业主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后续仍然有业主提出同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重复审理,应裁定驳回起诉。否则,既造成当事人讼累,又浪费司法资源。

伴随民主法治意识的逐步提高和业主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业主撤销权纠纷在业主自治过程中频发。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更为详细的统一司法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标准。对于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资格、对象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亟需更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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