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管理等社区事务方案提供商
当前位置:首页/ 物业选聘流程 / 首届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要重新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首届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要重新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发表时间:2020-10-17 17:23

首届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要重新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问业主、居民们的最大利益是什么?他们一定会说安居,即小区生活的稳定,是广大业主、居民们的最大利益。


个别人以各种理由认为应该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理解。但,应该考虑这是不是广大业主的诉求,如果是,业主委员会则应该设法让广大业主们的诉求得到宣泄——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来最终决定。因此,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不是做自己想做的,而是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稳定,其中自然包括物业管理活动的稳定即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的稳定和存在的稳定。 


法律从来没有过任何条文明示或从含义上要求业主建立业主组织后应(必须)更换、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而只是告诉业主们,我们有权做这个事情。但法律上的一切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行使或放弃都要自己承担后果而已。因为义务不能放弃。 


如果业主委员会了解到业主们普遍有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改善物业管理模式(即制度改变)的愿望,或物业服务企业主动提出要求进行合同条款的改变(一般都是提高物业管理费费率)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才有必要组织一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但,这种活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应(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因为,物业管理这种互动与一般工程采购完全不同,它的“规格”无法完全描述清楚,故不能采用价格高低来判断投标企业优劣的简单办法。(相同的物业费,不同的企业所做的《年度物业管理工作方案》及对应的《年度物业管理资金预算方案》均不同,孰好孰坏,几乎无法确定)。


因此,你们现在的方案是最佳方案,即业主委员会(或通过购买外部物业管理专家、顾问的意见)与对方就新合同(物业管理模式、奖惩条款、服务内容条款、金额条款、合同期限条款等)文本进行认真协商形成“草签”合同状态,然后双方各自提交自己的董事会、业主大会表决。物业服务企业的董事会批准且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批准(“双过半”业主同意)则合同生效。这是我认为最合理的处理办法。 


当然如果双方就新合同文本最终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意味着对方愿意选择宁肯离开的态度。那么,这个时候业主委员会就要面对如何选聘一个新物业管理人(企业)的问题了。所以,业主委员会在谈判中,不要过于逼迫对方签署对其不平等的条款,这样容易令谈判陷入僵局。


多年来,我一直不主张轻率的解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几百甚至几千人的家,一下子换上百个工作人员团队,这并不简单。很容易造成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的混乱,尽管肯定是阶段性的。所以,如果不必要,实在不要经历这个阵痛比较好。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实在太差,那我们就只能面对困难了。但业主委员会的精英们要思考:如何防止今天这样的困境不在若干年后再发生一次呢?其实是有办法的 。


对于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这个事情,看杭州简邻的其他文章:

* 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制度设计的思考

* 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应慎之又慎,知己知彼以免投鼠忌器――反思鹏润家园业主因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而产生的困扰

*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法以及决议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具体方法的探讨

微信
咨询
电话
0571-87323123
顶部
cache
Processed in 0.010786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