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与续约
按照民法典规定,业主解聘物业要提前60日书面通知,除非另外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满前不同意续聘要提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除非另有约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2、物业服务方需对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公开报告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3、对于装饰装修房屋等三类事件,业主需要事前告知物业服务方
①装饰装修房屋;
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
③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
通过将物业服务合同上升作为独立的合同类型,民法典明确了业主与物业服务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依法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其三,业主缴费义务与物业催收规范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该条是对前民法典草案的增补,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日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