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利更换物业公司吗?业主怎么更换小区物业?如何更换小区物业?
1《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可见,该条文赋予了业主自主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也赋予了业主自主更换物业的权利。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解聘应当由业主自主确定,但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
1、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依据《物权法》第76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决定需要业主共同作出,作出方式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即个人住房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过半)。以上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变更或排除适用。
2、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解聘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公司被动接受解聘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原文是:“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