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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是否有权利查看物业公司的账目?

发表时间:2020-10-31 11:22

业委会是否有权利查看物业公司的账目?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十分模糊,下面杭州简邻来给您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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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双方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和物业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劳动报酬有酬金制和包干制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单纯就支付的劳动报酬(物业服务费)而言,还觉的有权利审查吗?就像自己顾得保姆,她干活,我付工资,我有权利审查人家的工资去哪里吗?当然没有!

上面仅针对单纯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言,物业服务关系又不是单纯的服务与被服务、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里面还牵涉一些资产管理(设施设备的维护)、资产的打理(公共设备设施产生的额外收益)、公共能耗、公共维修资金等,这问题就来了,物业公司这时掌控了全体业主的一定财产,所以业主想要监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2、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不但有权利了解、审查!物业也有责任配合公布。就像自己家每个月给保姆的菜金,雇主当然有权利了解使用情况了,保姆也要主动列出明细。

我们弄清了双方的关系,也知道了业主委员会有权了解、审查哪些属于业主公共的财产。我们也不要忽视了物业服务合,看看当初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对这一块的约定。如果约定了公共收益全部归物业公司,用于弥补物业费不足,显然这一块就属于了物业费的一部分,业委会就无权审查。如果约定是全部或部分归全体业主,业委会就有权利审查,仅限属于全体业主公共财产部分的事项,不能侵犯物业公司的财产机密。

在任何情况下,也有都有权知道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保养的情况!(顺便了解一下相关费用也是情理之中)

上面是针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合同,还有一种酬金制的物业服务合同。酬金就是给予物业公司的劳动服务报酬,属于全体业主的那部分公共收益不应该在物业公司手中,还有必要审查人家的账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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