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3月,延吉市某小区新上任的业主委员会,在未经过小区广大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聘了之前的物业服务公司,并选择了新的物业公司取而代之。得知此消息后,引发了小区业主们的强烈不满。那么,业主委员会擅自解聘物业公司是否合法?更换新的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取得广大业主的同意?作为业主又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业主委员会擅自解聘物业公司违法
业主委员会作出解聘决定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向全体业主发放选票并公开验票、唱票、计票,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的权利。业委会应撤销解聘先前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
业委会应如何行使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但是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投票以后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并同意。
业主对业委会决定有异议,有3种解决途径:
1、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直接提出,由其作出解释或自行改正。
2、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按照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应当在知道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