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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物业交接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具体有哪些内容?

发表时间:2020-11-09 15:17

新老物业交接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一、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

  物业向业主所收取的物业费、供暖费、停车费及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前任物业公司有无已经多收取的费用,如有,在进驻前需跟业委会或开发商进行沟通,索要回逾收的各项费用,或者对此解决方案有三方签字认可的书面约定。

二、各类能源费

  前任物业有无拖欠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及燃气公司等各项费用,如有,敦促其交接前缴清。

三、各类遗留问题

1、车辆刮蹭事件,前任物业有无承诺给业主在物业费、停车费或者其他形式的解决承诺,进行摸底调查,避免接手之后造成业主费用已交,但承诺的问题还未解决。

2、业主家中有个别特殊问题的,前任物业给业主承诺并未兑现的,摸清情况,由前任物业进行解决,避免业主日后将其承诺转嫁到新任物业。例如:个别业主减免物业费等情况。

3、工程遗留问题,要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小区或业主家中的工程遗留问题的类别、开发及施工方的维修情况、目前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四、其他准备工作

1、物业用房的确定

2、各工作岗位人员的准备是否到位的情况

3、办公用品、员工工服等各类物资准备情况

4、工程、保洁的工具到位情况

5、正常办公所需的各类表格等文件

6、垃圾清运、电梯维保等外包服务的考虑,保障交接当日的物业服务正常的开展

7、其他准备工作

交接当天注意事项

一、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2、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3、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5、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6、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7、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二、现场查验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三、水、电表进行抄底记录

将公共区域所有的涉及物业的水表、电表的表底进行抄底记录,以交接时点为据,之前的由前任物业缴纳,之后由新进驻物业公司缴纳。

四、物业费、停车费

两费用均以交接时点为据,之后的各项费用由新任物业开始计收,如有业主所欠前任物业费用,该物业必须依法依约进行收取,不能干扰新任物业的收费工作。

五、对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及燃气公司办理相应的用户变更名称手续,将小区能源使用用户变更为新任物业公司名称。

六、外包服务项目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交接或重新签订相关合同。

七、交接当天工作可按照“部门对部门”的方式进行,即可考虑先进行保安的交接,由秩序部安排好各岗位人员在交接当天陆续接下各个岗位,随后可分别进行客服、工程、保洁、绿化等相应交接,均可采取交接方部门对应接替方的部门进行交接,双方对应交接部门均有负责人,由第三方进行监督,交接完毕要有三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资料。


附件: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根据以上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老物业依法移交上述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承担电梯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具体的维护工作可以分包给专业厂家。电梯维护保养需要专项资质,一般的物业公司都不具备该资质,所以大多都是分包出去的。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项目秩序维护员岗位职责: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履行职责,负责辖区秩序维护工作;

2、认真做好门岗、巡逻、交接班、监控、消防、车辆等各项工作,执行公司行为规范,使用礼貌用语,提供标准化服务;

3、按时交接班,衣帽整洁,言行规范,保持良好精神状态。正确使用秩序维护器材、用品,爱护公财物,责任区域卫生良好;

4、负责辖区公共部位、房屋建筑、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建筑小品、附属物等物业公共部位的维护。维护公共秩序,树立公司形象;

5、纠正辖区内不文明行为有碍现象,小摊小贩及各种推销人员进入辖区对进出人员发现异常,按规定作相应的应急处理;

6、巡查消防、监控等器材设备是否完好,供水、供电有无跑、冒、滴、漏导常情况及气味。乱扔装修垃圾等;

7、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有无侵占公共部位现象,危害公共安全,公众利益。

物业是否应赔偿,首先应确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没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则要明确物业对车辆承担何种义务。

 1、如果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就是保管费,这种情况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物业仅提供停车场地租赁,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是车位费,物业对车辆被剐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看。

此外,还要看双方是否有过错,比如车主是否在指定的位置停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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