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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果如何?

发表时间:2020-11-19 10:07

某建设单位在建造了某高档商品房小区后,与关联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达成协议,由该物业管理公司任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小区的业主陆续搬入该小区后,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不满与日俱增。然而,因为该小区的一半以上的楼盘还未售出,刚搬入的业主也没开过业主大会,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不满的业主也感到很无奈。

那么,是否由建设单位随意与自己的关联物业管理公司达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好好服务业主,作为业主就没有办法改变了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建设单位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如果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业主完全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改变现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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