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也就是说,业主有自主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但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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