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选聘物业公司的决定权在业主,需要通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予以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物业选聘方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起草,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制定方案的除外),公开发布选聘信息,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资格审查,提出选聘意见,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因此,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若未授权业委会决定,则在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前,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交由业主大会审查通过。
四、物业选聘办法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是否授权业委会决定,可以参见小区议事规则。若是授权业委会决定的,在决定之前业委会也应当充分听取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选聘物业时业委会可以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进行相关物业公司招投标事宜,可以委托第三方会务公司开展业主大会会务工作,业委会给予配合。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可以避免程序上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