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期物业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并不包含业主本身。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却是广大未来业主的未来利益。
为了防止或尽量减少“侵占业主利益”或者“不了解未来业主的未来利益需求”而产生的不当合同条款,国家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即,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结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相应终止。
因此“前期物业合同”仅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期间内。
所有开发商和物业对业主权益的侵害和不当条款,均应随着前期物业合同的结束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