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好不要。WHY ? ?
一、业委会无权决定选聘物业公司。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确定物业公司这一事项,决定权在全体业主,需按照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无权确定具体的小区物业公司。换言之,如果业委会内定物业公司,其实是越权,是违法。
二、业委会无法内定物业公司。
如果正常召开业主大会,只要是业主不答应,业委会拟内定的物业公司是根本无法获得全体业主的通过。而如果业主大会恰好票选出来的物业公司,与业委会拟定的物业公司吻合,这也不算是业委会内定了物业公司。
业委会除非不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越权违法擅自做主,否则是无法内定物业公司的。只要业主或是其它物业公司投诉选聘物业程序违法,内定物业公司的行为一定会被叫停。如果打官司,业委会也肯定是败诉。
小结:为了小区利益着想,业委会最好不要由自己内定物业公司,妥善的办法,就是按照小区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外选聘物业公司。即使选聘物业公司工作失败了,这也是全体业主的意志,顺应民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