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业主不能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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