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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业主有权解聘物业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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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解聘物业公司吗?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可见,该条文赋予了业主自主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也赋予了业主自主更换物业的权利。

与此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解聘应当由业主自主确定,但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

1、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依据《物权法》第76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决定需要业主共同作出,作出方式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即个人住房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过半)。以上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变更或排除适用。

方便记忆我们把这两个1/2称为“数人头”和“数砖头”。

什么是“数人头”?每张产证记为1票,必须达到建筑规划小区内所有产权证1/2以上,即算通过。

什么是“数砖头”?每套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必须要达到所属小区建筑规划中全部专有面积的1/2以上,即算通过。

2、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解聘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公司被动接受解聘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原文是:“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享有的任意解除权是一种单方解除权,无需物业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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