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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解聘物业吗?

发表时间:2020-12-03 18:08

物业是业主聘请来为自己服务的,如果业主对物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当然可以予以解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业主为了小区内的各项公共事务得以开展,并且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和秩序,便聘请物业来提供服务,为业主的日常生活保驾护航。所以,在理论上物业应当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维护业主的切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物业没有摆正自己位置,甚至有些反客为主了。他们不光不用心提供优质服务,还颐指气使地要求业主交物业费,一有不交或者迟交的便动辄断水断电,严重影响业主的日常生活。更为甚者,物业竟然明目张胆地侵吞业主的切身利益。比如,小区内的公共空间的经济利益,地上停车位、电梯内广告费、小区外墙的广告费等各项收入,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但几乎全都进了物业腰包。

之所以有些物业敢这么有恃无恐,就是因为他们决定业主是不懂法的,不知道哪些属于自己权利,更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业主如果对物业的服务质量不太满意,那么经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一半以上、人数占业主总人数一半以上的业主一致同意后,可以解聘现有物业,重新聘请新的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因此,当业主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后,物业才会不再那么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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