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中的下列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事项;
(二)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保障事项;
(四)合同期限;
(五)违约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
(二)除(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的情形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流程
一、启动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启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工作: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此条件的,还应在召开的业主大会上投票表决是否同意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
(四)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业主委员会发布《XX小区关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公示七日。
二、选聘
(一)接受报名和推荐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推荐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名(原物业服务企业也可参与选聘),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拟定物业服务企业初选名单。业主委员会发布《XX小区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初选名单》,公示七日。
(二)确定备选名单
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初选名单进行考察,共同确定3家以上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备选。业主委员会发布《XX小区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名单》,公示七日。
(三)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发布《XX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公示七日。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表决:会议表决的,现场发放《XX小区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决票》,现场回收并计票;征求意见表决的,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组成若干小组,逐户发放表决票,并填好《XX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票签收登记表》。业主委员会可选择指定地点投票或逐户回收表决票,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择日计票。
(四)发布表决结果公告
同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总票数达到“双过半”的,原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决定即生效。备选物业服务企业获得总票数达到“双过半”且得票最高的,即为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发布《XX小区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表决结果公告》,公示七日。
三、交接
(一)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表决结果公示结束后,业主委员会以书函的形式将《解聘通知》送达原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反馈回执,《解聘通知》报街道办事处留存。
(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公示七日。
(三)完成交接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与新、旧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交接手续,并签订《交接证明》。
四、备案
(一)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监督新聘物业服务企业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中所需的资料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二)归档
业主委员会对解聘、选聘工作进行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