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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注意什么?

发表时间:2020-12-16 18:50

一、先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议选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成立了业主大会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通过。

虽说业主或业主大会有权通过民主投票方式选出意向的选聘方式,但为了保证选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品质,《管理规定》更提倡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加强对该小区的监督管理,保证选聘的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以免因选聘方式的缺陷而引起不利后果。

选聘结束后,业主或业主大会应保留已通过法定表决得出选聘方式的证明材料。


二、参加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应要求

不论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还是以邀请招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范围、企业资质作出要求,而后者还需另外满足诚信等级、物业管理经营、行政奖惩等方面的要求。这是因为邀请招标、协议方式的程序相比公开招投标没那么严谨、公开、透明,容易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和部分业主暗箱操作的可能。因此《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特意对以邀请招标、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了道道门槛,以保障选聘出来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最基本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严抓表决程序和公示程序

《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了进行选聘前业主或业主大会应当表决的内容有哪些,包括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安排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个人在选聘活动中的职责、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物业服务标准、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

公示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进行选聘前业主或业主大会应当表决内容的结果以及签订后的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需公示在小区的特定位置。而中标结果须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公共服务系统上公示7日。


四、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的投诉、纠纷处理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或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书面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当事人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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