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能否撤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
当解聘物业的决定通过时,有人支持或许就会有人反对,但无论业主是否参加业主大会或者是否同意业主大会的决定,只要这个决定是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的,就对业主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尽管法律赋予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可以被任意行使。法律同样赋予了小区业主以业主撤销权——即对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业主可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因业主撤销权而提起的诉讼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业主撤销权的主体
(1)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应为有权业主,即房屋的所有权人。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或其他物业使用人均无权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
(2)业主撤销权针对的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故业主撤销权纠纷的被告仅能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此外,业主不能以业主委员会委员个人为被告提起撤销权之诉。
2.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业主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法律效力,除斥期间过后,撤销权当然消灭。
3.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可知,业主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且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因此,业主撤销权的范围应取决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于哪些事项作出决定。
4. 业主撤销权的重点内容
在实践中,业主撤销权能否成立的重点在于判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在起诉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侵犯权利内容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也略微不同:
(1)在实体权益纠纷中,如裁判规则九,业主应当举证证明其实体权益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而受到侵害,否则法院不予认定。
(2)在程序权益纠纷中,因程序性相关证据材料一般由业主委员会制作或保管,故业主通常只需提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存在瑕疵的初步证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自身所作决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举证。
综上所述,当业主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时,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简化诉讼关系以及消除滥诉干扰的考虑,通常认为有权提起撤销诉讼的主体应当限于在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投票表决过程中明确表示反对的业主,在表决过程中投票赞成以及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业主事后不得提起撤销之诉,以维护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正当决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