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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是否有权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呢?

发表时间:2020-12-17 16:12

案例:小明所在小区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了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活动经费”遭到拒绝。业主委员会委员对此很不满,隔天就投票出来一个决议,形成了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会议文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退出并移交资料。


主委员会是否有权直接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2.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显然,业委会无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企业做的好不好全体业主说了算,解聘物业企业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是全体业主说了算,业委会不能越俎代庖。

此时业委会往往理直气壮的要求物业公司退场交接,理由是业委会的决议一旦做出就生效。是这样吗?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看到没?这就是业委会的依据,但是法律规定的是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满意只能去起诉撤销。但是没有物业公司什么事?

难道说物业公司活该受欺负,非也。既然法律规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那么对物业公司是没有约束力的,业委会的不合法要求我们可以拒绝。

当然,如果物业公司觉得没有必要做下去,顺势退出小区也可以,反正是业委会瞎搞,出去了就解放了。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解约的诉求,我们就拒绝业委会,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终止物业合同解聘物业企业是业主的权利,不是业委会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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