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依据《物权法》第76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决定需要业主共同作出,作出方式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即个人住房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过半)。以上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变更或排除适用。
2、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解聘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公司被动接受解聘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原文是:“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上可见,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享有的任意解除权是一种单方解除权,无需物业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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