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公司是由业委会选聘的,然而有很多业主却不认可业委会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而找理由不交纳物业费,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1、业主不认可物业公司,拒交物业费
案例:今年6月,律所接到海淀区某物业公司的委托,处理业主欠费问题。元甲接受委托后,快速成立了专案组,并与该小区各个业主进行沟通,了解欠费原因。在催收过程中,元甲律师发现多数业主都提出对业委会选聘的现物业公司不认可,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选聘的过程不合法,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不明确,并且物业费收取的过高等原因,所以拒交物业费。
分析:
从法律层面上告诉业主,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权力义务。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有效。
其次,业主大会有权解聘和选聘业主服务企业,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再次,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请求当地政府的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通告全体业主。同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服务有它的特殊性质,如果大家都随便找理由不交费,会影响到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运转,进而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形成恶性循环,所以业主有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而不应该擅自拒绝履行自己的交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