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商可以更换前期物业的情况:
第一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亏损或者倒闭,自己要求离开或者私自离开了,业委会短期不能成立,只能更换,在征询业主意见并得到双过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入住太少,无法达到双过半的,至少要取得入住业主大多数同意),通过招投标,由开发商进行更换。
第二种: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对于前期开办费、差额补贴、提前介入及物业接管查验费或其他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清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这种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很短,业主刚入住,不够条件成立业委会或者业委会短期无法成立,只能更换,在征询业主意见并得到双过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入住太少,无法达到双过半的,至少要取得入住业主大多数同意),通过招投标,由开发商进行更换。
第三种: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混乱,业主非常不满,业委会短期无法成立,业主要求开发商更换物业公司,在征询业主意见并得到双过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入住太少,无法达到双过半的,至少要取得入住业主大多数同意),由开发商进行更换。
开发商无权更换前期物业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物业服务差,业主不满意,可以成立业委会,开发商不征集业主意见,擅自更换了自己认可的物业。
第二种情况:第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撂挑子不干或者客观上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了,开发商私自让自己认可的物业公司代管,代管后发现,有利可图,但业主却发现烂的糟心,这时候开发商又私自续约了。
第三种情况:太多了,就不一一说了。无非就是,业主入住了,但成立不了业委会,这个时候开发商又不征集业主的意见,不公开招投标,仅以自己的意见为准,去更换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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