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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授权业委会擅自招标新物业,结果会如何呢?

发表时间:2021-01-19 10:35

老物业合同即将到期,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物业公司是续聘还是选聘。可令人意外的是,未经业主大会投票授权,业委会就自行招标新物业,遭到了众业主的质疑。

法院判决结果认定小区业委会是在业主大会未形成相应合法有效决议的情况下,擅自招标新物业,其作出的相关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业主投票无效,业委会仍招标新物业

该小区是长沙的老小区,有业主1778户,专有面积达20.4万平方米。考虑到老物业在2018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小区业委会于2018年1月10日至1月19日期间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以书面投票的形式,决定续(选)聘物业公司。因部分业主投诉选票没有进行实名制登记,经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八字墙社区核实,业委会停止了该次投票。

2018年3月1日至3月10日,业委会组织召开第二次关于续(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大会。经过投票,有1105户业主赞成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其户数、专有面积占比均超过50%。然而,街道、社区对选票进行清查发现,存在重复投票达394户,票面签名也很模糊,有一户多投、未委托被投票、杂屋投票等问题。

2018年4月9日,社区发布公告,认为此次投票存在着组织不严谨、可信度不高,不能作为此次投票结果的依据,建议科教新村业委会重新组织业主大会进行投票选聘或续聘物业公司。

对此,科教新村业委会不以为然,在2018年7月16日启动招标程序,于2018年8月29日与中标的中业物业公司签订了《长沙市岳麓区科教新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至今日,该物业公司一直在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质疑:所签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2018年9月25日,长沙市岳麓区住建局向科教新村业委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认为该小区业委会未经业主同意,在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前,擅自决定与中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责令其改正。之后,又责令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就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进行表决。这些要求,业委会均没有兑现。

范先生等六人均是科教新村的业主,他们调查发现,中业物业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6日,科教新村小区为中业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第一个小区。他们将小区业委会和第三人中业物业公司起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诉求撤销科教新村业委会于2018年8月所作的与中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并确定业委会与中业物业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法院:撤销业委会聘请新物业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小区所在社区、街道及住建局的调查,科教新村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的投票过程中存在对业主资格审核把关不严、重复投票、票面签名模糊等情况,业主大会没有形成一个合法有效的决议,责令科教新村业委会限期改正或者重新召开业主大会。但科教新村业委会没有重新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于2018年8月29日和中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做出的签订合同的决定没有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故此,一审法院判令撤销科教新村业委会所做的和中业物业公司签订《长沙市岳麓区科教新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决定。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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