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绍】
张女士有一套空闲的房屋,出租给李先生居住使用,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用由承租人李晓明承担。
后物业公司发现张女士的房屋长期拖欠物业费,为此电话联系了张女士。张女士称:“我的房屋已出租给了李先生,物业费应由李先生交纳”,但物业公司也联系不到李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为此,张女士向我所律师咨询,已经与承租人约定物业费用的承担问题,我本人是否还要承担物业费缴纳义务?
【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业主将闲置房屋出租的现象很普遍,如果此时承租人拒交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时,就容易出现业主和租户互相推诿的情况,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让我们共同来进行下分析。
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法律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张女士作为房屋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张女士对物业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大家一定有疑问,那业主与租赁户之间的约定就无效了吗?其实不然,业主与租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约定,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这是业主将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委托给承租人去承担。也就是说承租人承担替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该约定是业主与承租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此时承租人受到合同的约束,应当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该约定只是在业主与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关系并未因房屋出租而消灭,故物业公司有权依据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后,可以向房屋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