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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物业行使解聘权的方法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1-03-02 17:48

一、关于民法典中选、续聘物业条文

本条是对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规定。业主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业主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选聘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也有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对物业服务人行使解聘权的方法是:1.解聘程序和方法:业主行使解聘权,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按 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 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 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这样的程序作出解聘决定后,行使解聘权的方法是,通过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服务人。2.行使解聘权的时间要求: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60日 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应当依照其约定,不适用60日的规定。3.行使解聘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解聘物业服务人是单方解除合同, 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标准在于解除合同是否具有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如果解除合同不可归责于业主的决定,而是物业服务人的责任,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业主应 当赔偿损失,例如业主无正当理由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进而解聘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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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详情

2014年3月12日,原告九江市公园一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九江中辉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公园一号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由被告给原告所在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2月28日,在九江市浔阳区物业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 及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花果园社区居委会的见证下,九江市公园一号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形成决议,起诉要求解聘被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物权法及物业服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本案中原告所在小区已在相关部门的见证下召开业主大会,投票 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其投票结果为起诉解聘被告,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了物业服务人。根据民法典第946条的规定,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除需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外,还需符合行使解聘权的时间要求,即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应当依照其约定,不适用60日的规定。此外,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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