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领域不断出现新技术和新产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管理越来越复杂,业主很难自行管理。业主是否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更换,《民法典》对此类问题已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一、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1、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本条规定,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作了相关规定,如第3条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2、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并非必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除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外,也有业主自行管理的。
二、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通常情况下,一栋楼或者一个住宅小区建好后,就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但业主们是陆陆续续迁入居住的,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不能及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对于建设单位前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业主可能满意,也可能不满意,如果不满意,业主都入住后,有权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