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居住在小区,物业交付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交付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满50%,且使用一年以上的小区,五名以上业主可以共同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表》,成立业主委员会。
2.成立筹备小组
向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将给予书面答复,指导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3.准备工作
筹备组批准成立后,应通知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所有业主名单、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报送筹备组。
4.公开公示、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起草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张贴在住宅区(楼)显著位置,征求业主意见,在宣传栏中向业主发布和分发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材料。
5.选择委员会的候选人
筹备组组织全体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选择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业主委员会投票样表和业主大会议程,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业主。
6.筹备业主大会
筹备小组完成上述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送交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7.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员
筹备组按照议程召开会议:征集和登记选票;审查和表决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打开柜员,清点选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会后,筹备组将公布出席名单和选举结果统计表。
8、申请业主委员会登记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批准证书、业主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向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9.批准和答复
经审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刻制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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