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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候选人在千人微信群辱骂小区业主,被判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发表时间:2022-02-13 18:06

近日,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份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纠纷的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原、被告均居住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内一个小区,被告黄云是该小区新一届业委会候选人。


2020年7月1日,小区张贴公布了业委会候选人名单。此后,包括原告王雨丈夫在内的部分业主向仙林街道物业科提交了一份投诉信,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他们投诉包括被告黄云在内的5位业委会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注明黄云在业主共有区域堆放杂物,并违规饲养2只宠物犬。


2020年7月8日,黄云在小区业主组成的五个微信群陆续发布了投诉信的照片、王雨家门口及室外情况的照片、王雨及其丈夫的视频,这五个微信群的群成员总数近1600人。


除此之外,被告另发布了“这一家子为了阻止小区成立业委会也是全家齐上阵,这是拿了多少钱这么做”,“自己把消火栓箱都挡住了,外面还悬空挂着空调外机,锈迹斑斑的。这一家子啥情况,868(万元维修基金)和他们有多少关系,这么拦着遮着”等微信文字消息,注明了王雨及其家人的真实姓名、微信名和门牌号。


黄云发布上述信息后,引发了部分业主对王雨及其家属的指责以及谩骂。2020年7月9日,黄云亦在上述微信群中发布了相关信息。


江苏南京栖霞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隐私权的问题,栖霞区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利。


家庭住址信息属于自然人的隐私保护范畴。在本案中,被告拍摄了原告家门口照片发布在了小区多个微信群内,同时指明了原告以及家庭成员的真实姓名,被告实施的公开原告家庭住址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名誉权的问题,栖霞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并无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发布的上述言论影射原告及其家属可能存在经济问题,进而引发部分业主对原告及其家属的指责及谩骂,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栖霞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黄云需在小区五个微信群向原告王雨发布道歉函,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后不得撤回。此外,黄云应向原告王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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