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无需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实质审查,但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形式审查义务。街道办作出的《关于要求万达一期住宅小区完善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的回函》中,要求原告补充的材料已经超越了上述文件对备案材料形式性审查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下达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街道办事处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对万达一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暂不予备案的决定》;
2.责令被告淮安市水渡口街道办事处对备案申请依法予以重新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