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某物业公司,
被告系小区业主。
在原告与小区业委会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
该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决议,
不再续聘该物业公司,
并通知其搬离小区。
因本案被告未缴纳这8个月的物业费,
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补缴物业费。
法院认为,
原被告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终止,
尽管原告在后续8个月间提供了一定服务,
但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物业费,
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实践中,有不少物业公司采用“拒不退场”的方式强行提供物业服务,并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应当看到,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如果业主已不愿接受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强行继续提供服务实属一厢情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拒绝退出,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行业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予以充分关注,以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协商机制等方式争取业主的信任和支持。“合则聚,不合则散”,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应当妥善地处理交接事宜,避免无谓的纠纷。
法条链接 来源:江苏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