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571-87323123
当前位置:首页/ 业委会成立/换届 / 物业保修金的交存标准

物业保修金的交存标准

发表时间:2023-09-06 10:01

1.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在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


2.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应当以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金额为准;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无法提供工程决算报告的,可以以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明确的合同造价作为预交物业保修金的基数,并根据工程决算报告提请结算最终金额。





版权所有 业委会第三方服务商@2017-2023 浙公网安备33011802002122 号 浙ICP备17054595号-5
微信
咨询
电话
0571-87323123
顶部
cache
Processed in 0.005993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