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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组做出的决定,不属于业主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是这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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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沪0113民初17499

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联谊路355弄共富二村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楼栋)104业主。2023年3月28日,原告看到306号楼栋张贴了一张《宝山区共富二村306号单元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设计方案公示公告》,才得知本楼栋相关加装电梯事宜。2023年4月3日,原告获得被告出具的《关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二村小区306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小组决定的公告》。306号单元楼栋加装电梯业主申请人及被告没有遵照《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的通知(2020年12月31日)》的法定要求,没有进行充分协商,没有完成“征求所在楼幢全体业主意见”等法定必要程序,被告亦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却批准发布该公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二村小区306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小组决定的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应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就本案而言,原告起诉所指向的对象,并非上述所称的“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业主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

那么问题来了,业主小组征询违规,业主撤销权行使不了,如何维权呢?








来源:业委八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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