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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业主该不该承担电梯更新费?

发表时间:2018-10-29 16:13

[案情简介]某大楼是早期建成的外销商品房,高12层,1988年交付使用。一部分房屋由侨胞、侨眷、港胞、港属和台胞购置,这些住宅迄今未建立维修资金,发生的维修费用通过分期筹集维修备用金或临时专项筹集的办法解决;其余由几家涉外单位购买分配给单位的员工居住,这些住宅后来转为“售后公房",建立了维修资金。到了2003年,大楼设施老化,尤其是电梯关人等事故频发。

为此,大楼业委会主持实施了电梯改造工程,两台“继电器控制交流双速自行自平电梯(XTM)”更新为全自动“变频变压调速电梯(VVVF)”,安全危机消除,业主普遍满意。但一位底层业主坚持不愿承担电梯更新费;经多方协调未果,业委会作为电梯改造工程款的筹集人不得不向该业主提起诉讼。此案经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支付电梯更新费,该业主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业主认为,自己住在一楼,不乘电梯,所以不应付电梯更新费,而且当时的《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规定,“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按整幢业主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住宅底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事实上,业委会在电梯改造启动之初,对“底层的业主是否应承担电梯更新费"也举棋不定,难以决断。后经反复研读当时实行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纩例共同承担",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共用设备,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一一水泵、电梯,一..等设备",第十六条“业主公约、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才决定“由全楼业主按其拥有的住宅面积共同承担"的费用分摊方案。

[评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专有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电梯作为房屋的附属设备,属于该幢房屋的共有部分,尽管底层业主往往不使用电梯,也无需支付电梯运行费,但仍应承担电梯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这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派生的,是业主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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