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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可否经业主大会通过用于炒股?

发表时间:2018-10-29 16:16

[案情简介]2010年5月,某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按规定将维修资金划人了该业委会帐户。2010年6月,面对数目庞大的维修资金,该业委会主任提议为能使为全体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将该基金用于某金融项目的炒作。主任的提议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得到了通过并付诸了实施。

[评析]《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的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因此,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只能通过银行存款或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方式,该业委会主任的提议也是违法有关法律规定的,而该业主大会通过上述提议的决议也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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