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睁睁看着物业服务很烂怎么办?督促不管用,吵架不管用,堵门也不行。。。”
“那我可以不交物业费啊,要求减免物业费啊。我花钱雇的物业,你服务不好,那我就不交钱啊。”

“眼睁睁看着物业服务很烂怎么办?督促不管用,吵架不管用,堵门也不行。。。”
“那我可以不交物业费啊,要求减免物业费啊。我花钱雇的物业,你服务不好,那我就不交钱啊。”
很多业主都这么想过吧?BUT,很多业主也收到过物业的催缴单和律师函吧。
下面,我们来看看闹到法院去的,最后都是怎么判的,到底“不交少交物业费”可不可行。
下面就是一个让人憋屈但真实的案例:
一审: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管妹妹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9,218.52元。
二审:管妹妹上诉,要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最多判决其承担50%至60%的物业管理费)。
结局:法院一审判决管妹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296.6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法院驳回管妹妹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管某某负担。而且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既然能闹到法院去,肯定中间有很多曲折离奇断不清之处,一起看看这个案例里集合了哪些小区管理中的常见纠纷:
01小区并未与物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该缴纳这个期间的物业费吗?
案情:管妹妹未缴纳的2013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正发生在该小区业委会改选期间,小区与某某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而且未续签。
法院主张: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管某某及案外人赖某、管某于2005年3月29日取得座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泾中路1558弄(现已更改为盈港东路2218弄)120、122号两套房屋的产权证,均属联列住宅,建筑面积均为256.07平方米。2010年11月,XX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简称金水湾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XX公司对座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2218弄的金水湾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别墅(二期(三期):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届满后,金水湾业委会未与XX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在业委会换届改选期间,XX公司继续在金水湾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2013年12月31日。因管某某未缴纳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故XX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判令管某某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9,218.52元。
结论:未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但存在事实服务,物业费还是要缴。
审理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XX公司与金水湾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XX公司、管某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XX公司、管某某均应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合同到期后,金水湾业委会未与XX公司续签合同,但XX公司对金水湾小区提供了事实物业管理服务,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管某某理应向XX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既不能只收费不服务,也不能多收费少服务。
经验教训:已经成立了业委会的同志们,物业合同到期了,赶快表决是续聘还是公开招聘。
02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不交少交物业费吗?
管妹妹举证了几项我们家家都碰到过的物业部作为,看看管用吗?

最后,法院判决:
1. 物业有权取得相应报酬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根据与上诉人所在小区业委会签订的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并在合同到期未确定新的合同关系之前继续提供事实服务,有权取得相应报酬。
2. 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与举证的不符合具体程度无法加以量化
根据双方在本案审理的陈述,以及举证质证,上诉人提出的问题,部分属于小区共用设施问题,小区内的共有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老化损坏应由全体业主按程序决定维修更换,小区本不具备的设施自不能强行对照服务标准。上诉人提出的其他问题,综合看来可以确定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确有不足,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对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尚无法使本院确定上诉人提供的各项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程度,并加以量化。而根据举证规则,上诉人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此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关键所在。由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降低物业管理费的幅度是合理的,其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最终:
管妹妹一场官司下来
物业主张付9218.52 - 法院判决付8296.67 - 诉讼费50 = 少付871.85
省了871.85元
值得吗?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