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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小区内被盗,无监控记录物业赔偿

发表时间:2018-10-29 18:28

[案情简介]业主的汽车在小区内被盗后,发现小区物业没有监控记录,认为停车管理存在疏漏,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丢车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的丢失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损失。2005年2月,李先生人住某小区,将汽车停放在小区的停车场中,并按年度支付停车费用。2006年10月29日,李先生发现自己的汽车被偷,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公安机关向物业公司询问时,发现物业公司对盗窃事件毫无线索,也没有任何监控记录,该汽车至今未能找回。李先生认为,自己与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服务关系,自己的汽车在小区停车场长期停放,并交纳了停车费用,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停放的车辆尽安全监控之责。由于物业公司未尽看管责任,致使停放的汽车被盗,其应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于是,李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此案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尚没有结论,公司不能确认李先生的汽车是在公司所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丢失;本案应为刑事案件,只有在公安机关查获破案,作出结论以后才能明确事实经过,那时才能再进行审理。同时,李先生的汽车被盗窃,盗窃人是真正的侵权人,也应是李先生损失的赔偿人虽然物业公司收取了李先生每年1600元的车位费,但是李先生仅以此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依据不足。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该物业公司是李先生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李先生向物业交纳车位费后,物业公司应履行在监控范围内停车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由于物业公司未有相应的监控记录,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故对李先生汽车的丢失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汽车丢失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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