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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物品遭遗失,物业应对规章制度不完善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18-10-29 18:37

[案情简介]许多高档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都有替业主保管寄存物品的服务,但是物业公司应当怎样保管,业主在寄存物品时又应当注意些什么,很多人都不太清楚。2007年8月16日19时30分左右,美籍华人莫某的朋友顾女士,在国际公寓的服务前台,将一个信封交当时值班的工作人员黄女士保管。当晚20时左右,值班人员更换为陈某。次日上午8时45分左右,原告莫某到服务台要求领回信封,发现信封已经不见了。2007年8月18日14时许,顾女士报案,称存放在服务台的财物被盗窃。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未予刑事立案。原告称,顾女士寄存的物品是还给自己的借款1万元钱,信封有中国银行字样,还有一定的厚度,物业工作人员应当知道是1万元钱。由于物业公司在保管区域没有摄像头,钱不知被何人拿走,物业公司有监守自盗的嫌疑,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万元。对国际公寓进行物业管理的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当时物业管理人员接受的仅是一个信封,普通人根本判断不出里面是什么,顾女士也没有说里面是什么东西。物业公司有规定,不能代业主保管现金,业主坚持的,要向领班汇报;庭审中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里面刚好就是1万元钱,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同行人证言、事发当天的取款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顾女士将1万元现金装人信封。但是信封字迹和信封的厚度,并非是判断信封内物品为现金的标志,因此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已经知悉了信封中物品为1万元现金。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顾女士在寄存信封时也未对物业工作人员进行告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寄存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原告寄存大额现金,却不事先向物业公司声明,现在现金丢失,物业公司只须按照通常信封的价值进行赔偿。但是,鉴于原告当庭明确案由为侵权损害赔偿,而被告作为高档居住社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既然有代业主保管物品的服务内容,就应当建立完善的保管和转交制度,以保证物品完好。但现其没有完善的规范,也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导致业主寄存物品丢失,并无法确定寻找物品的线索。因此,被告应当对其寄存物品的规章制度不完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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