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组建后,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对于日后开展工作很有必要,小编特意罗列相关规定,便于大家熟悉对照。
一、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15人组成,并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一名主任、一名或若干名副主任。
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拟订需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审议决定的各类计划、制度、方案;
6、决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到道路、场地的申请;
7、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8、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防害、赔偿损失;
9、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10、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11、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等行为;
12、做好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时的业主共同财产的清算工作;
13、审核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报送的紧急维修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划(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外墙渗流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14、审核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授权范围内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1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2、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提议;
3、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
4、根据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与副主任共同签署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作为会议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