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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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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成立业主委员会。这里面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二分之一。

 

那么,业主人数和业主表决权面积如何确定呢?很多业主都很困惑,不知道小区总共多少人,不知道小区总共多少建筑面积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274号文)第八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中就包含了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物业管理区域证明等,这些就是业主人数和业主表决权面积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那么,实践中,很多时候开发商不会主动向政府部门提供面积清册和业主名册,在这种情况下:


首先,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向政府部门反映,要求政府责令开发商提供;


其次,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也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请求协助提供业主和面积清册;


再次,申请发起业主大会的业主也可以自行扫楼,自己核实业主名单和面积清单,随后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也可以作为基本数据使用。


关于建筑面积清册,若是开发商和政府都无法提供的,业主可以申请调取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小区平面图等资料,在这些文件中也可以获取小区业主面积的基本数据。


专栏作者:王佳红丨排版编辑:隋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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