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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设置停车位,所得收益应归谁

发表时间:2018-10-30 17:00

【案情简介】XX公寓位于黄浦区陆家浜路。2004年,负责管理公寓的物.业公司利用靠近小区一侧的空地设置停车场。停车场共15个车位,物业公司按每月每个车位300元标准向车主收费。这一做法引起业主不满。2010年,XX公寓业主委员会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空地,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要求物业公司归还停车场,并返还2005年6月到2010年7月的停车费。物业公司辩称,停车场所在道路是小区内街道,并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且物业公司在管理中有成本支出,即使返还停车费,也应在业主委员会主张的金额中扣除成本。为了证明系争停车场地属小区业主所有,业委会向法庭提供了XX公寓红线图,同时还出示了停车费收据等证据,以证明物业公司的收费事实。

法院调查后发现,系争停车场所在道路事实上是XX公寓与相邻一家酒店之间的通道,属于XX公寓红线规划内范围,酒店建造时开发商曾将这一通道整平。此后,这个场地被用来临时停车,由物业公司收取相关费用。此前,物业公司曾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表示过同意每月给付业委会1500元。最终,法院支持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将小区红线范围内场地归还业委会,并按照每月1500元支付自2005年6月至2010年7月期间的停车费收人。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根据业委会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系争停车场地属小区红线范围内,物业公司占用该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归还该场地及支付相应收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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